1933年美国出台的法规,根据该法规,在美国经营的所有银行可以–要么从事存款业务(商业银行)–要么致力于证券业务(投资银行,也称为经纪银行)。根据这项法律,银行被禁止同时开展两种业务活动。该法律在1999年之前一直有效,其目的是保护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受投机性投资的影响。- 在次贷危机后的金融危机过程中,美国详细讨论了重新实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离的问题。然而,鉴于现代银行业的复杂性和一些金融产品的多层次性,根据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很难说得通。同样的目标可以通过更严格的资本要求来实现。- 见银行业,有限,放松管制,专门的银行系统,投资银行,分离银行系统,普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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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ätsprofessor Dr. Gerhard Merk, Dipl.rer.pol., Dipl.rer.oec.
Professor Dr. Eckehard Krah, Dipl.rer.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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