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塞尔协议》,从2007年开始,国家监督机构需要每年对每家银行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内部组织和管理机构的质量进行一次检查。- 见会计工作组,综合监督员。- 参见德国联邦银行2004年9月的月度报告,第88页及以下内容(第90页:巴塞尔协议下监管者的任务概述),德国联邦银行2004年年度报告,第101页及以下内容(其中还涉及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ICAAP),德国联邦银行2005年年度报告,第104页(其中涉及 “双重比例原则”),德国联邦银行2006年年度报告,第101页。47 f.(监管机构对跨国经营机构的必要合作)以及联邦金融管理局的相关年度报告,德国联邦银行 2007 年 12 月的月度报告,第 68 页及以下(SREP 的目标;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比较),德国联邦银行 2008 年 9 月的月度报告,第 59 页及以下(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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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ätsprofessor Dr. Gerhard Merk, Dipl.rer.pol., Dipl.rer.oec.
Professor Dr. Eckehard Krah, Dipl.rer.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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