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监督机构可免于承担责任。个人市场参与者既不能–要求联邦金融监管局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在市场时机方面),也不能–在监管者出现错误时要求赔偿。这是因为联邦金融监管局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根据个别市场参与者的要求履行其职责。在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监督机构要承担这种责任。- 在德国,法律文献也要求,如果联邦金融监管局或欧洲银行管理局的雇员有不当行为,应该由该局本身(即国家或欧洲央行)负责,而不是由被监管的机构负责,因为它们必须承担所有监管费用。- 参见《联邦金融局2003年年度报告》,第8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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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ätsprofessor Dr. Gerhard Merk, Dipl.rer.pol., Dipl.rer.oec.
Professor Dr. Eckehard Krah, Dipl.rer.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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