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9月通过的关于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新银行监管规则。新的规则将从2012年起按照精确定义的时间表逐步引入,直到2019年初。- 根据巴塞尔协议II,只有2%必须分配给股票和留存收益的硬性部分,这些部分在发生损失时立即承担责任,而从2015年起,这一数字将上升到4.6%。从2013年起,这一要求将提高到3.5%,一年后将是4%。从2016年开始,银行必须在2019年之前开始建立2.5%的资本对话缓冲区。这也可能只由硬核资本组成。此外,各机构必须进一步设立反周期缓冲,这是以国家特点为基础的,是在信贷增长非常强劲时的一种预防措施。对德国银行特别重要的默许出资,不再被承认为股份公司的核心资本。就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而言,这些资本组成部分必须符合某些要求。- 各个国家的监管当局可以发布超出这些标准的规定;这是欧盟财政部长在2012年5月决定的。从机构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交易适用不同的法规。因此,在向一家国际活跃的公司提供贷款的情况下,把钱转给A国的子公司,而不是转给B国的集团管理层,会更有利一些,然后在内部计算贷款金额。在集团内部,该金额随后被转移到母公司。- 据计算,由于《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到2018年,德国银行将必须筹集约500亿欧元的额外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最终上升到7%,对系统性银行则上升到10%,但这些比率指的是风险加权资产,而不是总资产。一些机构吹嘘他们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拥有10%的核心资本;然而,他们的权益资本占资产负债表总额的比例还不到3%。因此,百分之三的资产损失就足以使银行破产。在次贷危机之后的金融危机中,大型银行的平均损失是资产的4%。这支持了许多银行监管者(也被称为 “金融监督者”)的要求,即大幅提高机构的资本要求。毕竟,监管金融市场的最佳方式是将责任完全留给银行。- 见资产减少,投资负债,银行监管,欧洲,资本比率,交易披露,杠杆率,资本缓冲,反周期,最低流动性比率,道德风险,监管框架,统一,监管压力,结构性流动性比率,损失吸收,前效应,强制可转换债券。- 参见德国联邦银行2010年9月月报,第8页及以下(新法规概述;2013至2019年时间表),第69页及以下(披露要求;第78页:披露要求指南;第80页:概述),德国联邦银行2010年年度报告,第S54页及以下。(对新标准的详细而清晰的介绍),《2010年金融稳定报告》,第112页f.(预测巴塞尔协议II对德国银行到2016年的影响),《德国联邦银行2011年年度报告》,第95页(影响研究;RWA倡议),《德国联邦银行2011年年度报告》,第1页。63 ff.(执行工作;时间表),欧洲央行2012年2月月报,第28页f.(巴塞尔协议III之后银行的负担范围),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第90页f.(贷款的反周期资本缓冲),欧洲央行2013年4月月报,第1页。83 ff. (与货币政策有关的巴塞尔-II流动性规则;许多重要的解释;概述),2013年6月德国联邦银行月报,第57 ff. (实施问题;非常多的细节被详细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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