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机构,欧洲(欧洲评级机构)

在次贷危机之后的金融危机中,出现了独立于全球活跃的美国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后者由法国拥有多数股权)并创建自己的机构的要求,最初可能只针对欧元区。随着评级服务股的成立,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步骤。- 然而,这种机构进入市场的成本非常高。- 也不能肯定一个欧洲的评级机构会比到目前为止一直活跃的机构更好地完成任务,顺便说一下,这些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此外,这样的欧洲评级机构有可能受到强大的政治压力,无法在无可争辩的事实基础上做出决定,也无法自由公布相应的评级。- 最后(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完全没有理由以愤怒和成立自己的机构来回应机构的不良评级。相反,有必要确保国际评级机构所披露的缺陷得到补救。- 欧洲的政治家们,不仅是南方阵线的政治家们,对评级机构的不断责骂,让人想起了对临床温度计的妖魔化,而不是对发烧的诅咒。- 见评级机构,法律要求。 评级机构,评级机构的法定标准。根据2009年12月7日生效的《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在欧盟经营的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接受母国监管机构的注册和监督。不得同时为一家公司提供咨询和评级服务;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结构性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和咨询服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必须以所有人都能理解的方式披露其评级的来源; – 需要持续检查其评级的有效性。- 被要求雇用足够数量的合格雇员,这些雇员–还被要求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被分配新的任务,以防止操作上的盲目性;信用评级机构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为一个和同一个公司发布评级。- 这样一个针对评级机构的法律框架被认为是必要的,因为这些机构被认为对次贷危机的出现负有部分责任,而次贷危机在2008年秋季加剧为一场全球金融危机。- 另一方面,人们担心对评级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程序会导致其作为全知全能的评估机构的作用得到加强,这反过来又会降低投资者的必要警惕性。- 参见评级机构。- 参阅《联邦金融局2009年年度报告》第57页及以下内容(欧盟法规的基本内容;关于监管法规个别要点的指南),第121页(关于评级机构的罚款目录),《联邦金融局2013年年度报告》第138页(关于保险公司评级机构法规的更多细节)以及联邦金融局的相关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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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ätsprofessor Dr. Gerhard Merk, Dipl.rer.pol., Dipl.rer.oec.
Professor Dr. Eckehard Krah, Dipl.rer.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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