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报价也是交换报价
原则上,每家公司都可以自由地向另一家公司的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单位或证书–的持有人提出交换要约。托管银行也有合同义务将这种提议转达给他们的客户。- 如果德国证券收购和接管法(Wertpapiererwerbs- und Übernahmegesetz,WpÜG)的规定与此类要约有关,则必须根据该法编制要约文件,其公布必须得到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 fur Finanzdienstleistungen)的批准。然而,WpÜG的规定不必适用于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或只包括在德国证券交易所的场外市场的证券。- 交换要约通常构成证券的公开要约,为此 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WPG)的规定是相关的。然而,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en)可以免除对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如果在12个月内提供的所有证券的销售价格或交换价值低于100,000欧元。- 大约从2000年开始,不诚实的交换报价一直在增加。毫无价值的证券的失望的买家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提出将其换成所谓更好的证券。然而,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提供交换的证券也是毫无价值的。此外,所谓的有利的交换提议与投资者不只是交换证券的条件有关。相反,他必须购买更多的无价值的纸张来交换。联邦金融监管局一再警告要防止这种欺诈性交易。- 见债券, 永久股票发行, 复杂的财务历史, 信息, 不对称, 市场操纵, 私募, 招股说明书数据库, 欧盟的招股说明书立法, 合格投资者注册, 收购要约, 证券(销售)招股说明书法。- 参照BaFin的2009年年度报告,第197页(法律状况;不诚实的交换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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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ätsprofessor Dr. Gerhard Merk, Dipl.rer.pol., Dipl.rer.oec.
Professor Dr. Eckehard Krah, Dipl.rer.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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