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银行系统

由于法律规定,信贷业务只能由银行(商业银行)进行,证券业务只能由专门的公司(投资银行、经纪银行)进行。禁止通用银行(开展所有金融业务的机构)。- 在美国,这在1931年就已经开始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只是从1990年开始逐步实施,然后在2000年几乎完全废除了。- 在美国,分离导致大型通用银行(特别是来自德国和瑞士的银行)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作为竞争对手在美国市场上运作。- 在关于2007年次贷危机和随后的金融危机的原因的讨论中,许多专家建议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恢复分离式银行系统。通过这种方式,应该使客户的存款更难被置于风险交易的风险之中。- 然而,这些建议没有认识到现实。在我们这个时代,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很多方面都是相互关联的。2008年9月中旬,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使这一点显而易见。发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撼动了世界各地相互关联的银行的业务。- 通过《风险盾牌法》,德国立法者基本上遵循了有关建议,规定在法律和组织上将风险金融交易与机构的存款业务分开。这是为了防止亏损的金融交易必须由存款人承担。- 见专业银行系统,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雷曼破产。- 参阅《联邦金融局2013年年度报告》,第78页(对新法律要求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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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ätsprofessor Dr. Gerhard Merk, Dipl.rer.pol., Dipl.rer.oec.
Professor Dr. Eckehard Krah, Dipl.rer.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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