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权的披露和投票权的通知
在德国,根据WpHG第21条,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必须–通知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和–如果他们的投票权达到、超过或低于3(根据2007年《透明度指令实施法》:这是为了使偷袭发行人的行为更难被发现)、5、10、15、20、25、30、50或75%的阈值之一。就其本身而言,根据WpHG第25条,有关公司在法律上有义务毫不拖延地将这一事实公布于众。- 自2009年3月起,来自WpHG第21、22条的投票权和可通过金融工具获得的投票权必须加在一起。- 从2009年5月起,如果通知方达到或超过10%的门槛,则适用额外要求。然后,通知方必须在二十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披露其打算如何处理所持股份以及所用资金的来源。- 参见 “一致行动”, 临时披露, 逐步增加, 股东控制, 公平交易, 股东控制条例。 注册股份、宣传、情况相关、风险限制法、投票权数据库、投票权授权、投票权标准、透明度指令、连接、关闭、第二次披露。- 参见《巴伐利亚银行2002年年度报告》,第166页及以下,《巴伐利亚银行2004年年度报告》,第198页及以下。巴伐利亚银行2006年年度报告,第145页(《透明度指令实施法》的新规定,[TUG];巴伐利亚银行投票权数据库,包括搜索掩码图和解释),第178页及以下(投票权归属的新方法),巴伐利亚银行2009年年度报告,第1页。62 f.(持有某些有权获得具有投票权的股份的金融工具也会导致通知的义务),第194页(未成年子女投票权的归属)BaFin Annual Report 2010, pp.186 f.(《投资者保护和功能改进法》带来的新的法律形势),《联邦金融局2012年年度报告》,第192页(自2012年2月起适用扩展的通知义务;法律来源;通知概览),《联邦金融局2013年年度报告》,第176页(自2009年以来的投票权通知概览;根据WpHG的进一步通知)以及联邦金融局的相关年度报告,”证券交易和投资业务监督 “一章,”投票权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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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ätsprofessor Dr. Gerhard Merk, Dipl.rer.pol., Dipl.rer.oec.
Professor Dr. Eckehard Krah, Dipl.rer.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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