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MaRisk)

联邦金融监管局于2005年发布的法规,预计《巴塞尔协议》中关于银行应如何保持其风险可控和受控的相应规定。MaRisk具体化了《德国银行法》(KWG)第25a条,规定了对 “适当的业务组织 “和 “适当的内部控制程序 “的要求。它们免去了过多的文件要求,并通过包括一般条款和开放条款而设计得很灵活–见巴塞尔协议II,新兴市场,功能,贷款证券化,监测,可追溯性,风险部门,风险权重,风险控制,风险测量程序,风险报告,风险监测,结构化,情景,例外。- 参见《2004年德国联邦银行年度报告》,第96页,第102页及以下(修订后的KWG第25a条;MaRisk的模块结构;专家委员会),《2007年德国联邦银行年度报告》,第114页及以下(将外包规则纳入MaRisk,外包的意图和执行不再需要向德国联邦银行报告),《2008年德国联邦银行年度报告》,第74页及以下(2009年1月公布的保险公司的MaRisk),第111页及以下。(德国联邦银行2009年年度报告,第125页及以下(在确定需要调整后的修订),以及德国联邦银行各自的年度报告,”银行、金融服务提供商和支付机构的监督 “一章,德国联邦银行2006年6月的月度报告,第39页及以下(集中风险的计算),德国联邦银行2007年12月的月度报告,第57页及以下。(深入介绍),德意志联邦银行2008年9月月报,第71页及以下(多样化要求;根据资产的流动性程度分类;向执行委员会报告),欧洲央行2008年年度报告,第123页及以下(关于与欧洲央行交易的新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2009年年度报告,第109页及以下(监管创新),联邦金融局2010年年度报告,第1页。136页及以下(MaRisk的修订;重要的创新),第189页(BaFin投资公司的InvMaRisk),德国联邦银行2012年年度报告,第100页及以下(MaRisk被修订),BaFin2012年年度报告,第123页及以下(修订概述和理由),BaFin2013年年度报告,第44页(组织管理不当也可能产生刑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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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ätsprofessor Dr. Gerhard Merk, Dipl.rer.pol., Dipl.rer.oec.
Professor Dr. Eckehard Krah, Dipl.rer.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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